为何千呼万唤的“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这么难以实现?

来源:凤凰网公益 2020-05-28 09:37:44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京召开。其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针对各种虐待动物行为及在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音像制品等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京召开。其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针对各种虐待动物行为及在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音像制品等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建立《反虐待动物法》的提案,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两会了。多年来,《反虐待动物法》立法遭遇了怎样的困境?为什么要坚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只有明确这些,才能更好的促进法案的通过及此类事件的良性发展。

众代表提出《反虐待动物法》议案

虐待动物事件始终层出不穷。今年4月至5月初,“山东理工大学范源庆虐杀80余只流浪猫并在网上公开贩卖虐猫视频被开除、英国动物园因疫情歇业很多动物面临安乐死、泰国大象因为疫情期间旅游业萧条,不得不徒步跋涉150公里回老家”等新闻,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动物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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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各界越来越多地开始关心动物保护问题、近年来虐猫虐狗事件频发导致“爱狗人士”、“反爱狗人士”矛盾激化,尽快填补中国法律在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空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今年两会,多位人大代表也从各自关注的领域,呼吁建立《反虐待动物法》。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安徽省委副主委、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称,他将提交有关立法的议案,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他还对此拟定了细则:规定遗弃、饿死家养动物、偷盗、投毒获取他人家养动物、以食用、商业利益等为目的活剥、活烫、活埋动物、暴力胁迫动物表演、比赛、给用作实验的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不当运输动物致死、以伤害动物的视频音像作品盈利、在公共路面车拉动物拖拽致死等虐待动物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表示,他呼吁以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将《反对虐待动物法》列入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组起草相关法律案,以推动我国《反对虐待动物法》尽早出台。

《反虐待动物法》的艰难立法之路

动物保护已经算是个古老的话题了。自1822年,首个反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通过,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出台了针对反虐待动物的法律。2010年,我国首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提交相关部门,它坚持了动物福利的最低限度。此后,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陆续提交相关主题议案。实现“文明”与“和谐”,也需要人与动物间的和谐相处。

近日,多家媒体针对《反虐待动物法》提案发起在线投票,大多数网友持支持观点,也在评论区表达了对这项立法的热切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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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热血网友称,“愿意用十年寿命换《反虐待动物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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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编也注意到,在参与投票的174人中,有5个人是不支持的。为何这个提案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呢?

带着问号,小编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对于“反虐待动物法”的建立与施行,目前尚存一些疑问和难点。

立法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解释,法律法规的出台,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其实完整的《反虐待动物法》不只是针对虐待猫、狗这类宠物,也不只规定反虐待动物的一般措施。比如,还有针对动物运输、动物屠宰、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等。”他指出,这也意味着,立法后,也将带来更高的执法成本,行政部门要增加更多管理职能以及管理费用。

“目前来看,保护动物、关爱动物,更多反映的还是一种精神层面的需求。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层面的需求才会越来越强烈,反虐待动物才能有更好的社会基础,立法才能够水到渠成。”

“虐待”概念界定困难

何谓“虐待”,人大代表朱列玉在自己的建议稿中作出了说明: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虐待”的含义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包括身体虐待、情绪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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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来“界定”这个事还真是个问题。

网友纷纷提出疑问:究竟什么程度才算“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呢?是禁止对动物进行不必要的严重肢体损害、虐杀,还是说像对待人权一样,考虑到它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它的生殖自由、社交自由?阉割是剥夺动物基本生育繁衍权利的表现,还是为了动物的健康、人类社会的安定、甚至生物链的平衡着想?你平日在家为了防止它“拆家”把它关在笼子里,算不算虐待?虐待这个概念太宽泛了。界定虐待人类尚且是一件难事,虐待动物就更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应该保护哪些动物不受虐待?

我国拥有较为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保护动物有详尽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保护。但一直以来,普通家畜是不享有生命安全被法律保护的权益的。在近年发生的轰动社会的虐待动物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普通的驯养动物,这也或多或少的与人们“伤害驯养动物不违法、成本低”的心态有关。《反虐待动物法》就是一个力图保护普通家畜生命安全权益的法律。

扩大动物保护范围,本是一件好事。但提案一出,当即有网友调侃,这个提案通过了的话,那网上研究花式打蚊子捉苍蝇的人是不是都要坐牢了?那么,到底这个法律保护的是哪些动物呢?是有一定智力的相对高等的生物,比如猴子、海豚、大象、伴侣动物如猫狗等,还是所有动物一视同仁?如果在动物中分层,只保护部分动物的权益,那分层的依据又是什么?

作案的隐蔽性与执法困难、成本过高

很多网友称,反虐待动物法的执法难度困难到不现实的地步。此类事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发生在家里的虐待行为很难被发现。就比如曾经网上出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只被弃养的流浪猫,在体内被发现被插入了几十根钢针,已经刺入了猫的内脏,造成致命影响。如果这只猫不被弃养,一直养在家里,就不会有人发现这样的事。如果不被发现,也就无从执法。更何况,是案件就要进行调查、取证、抓捕等等,此类事件调查的困难性又决定了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落实到执法必然会和其他重大案件一起争夺珍贵的警力资源,造成警力资源不足,可能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会不会助长“极端爱狗人士”的不当行为?

随便在网上翻阅一下相关内容,就可以知道一些网友对“爱狗人士”的敌意有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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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极端爱狗人士”出于“爱狗”做出了一些不当行为,比如任由自己的狗随意拉尿、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人类被宠物狗攻击、某些“爱狗人士”团体为了搭救即将被屠宰或处理的流浪狗公然拦截车辆,造成严重交通问题、甚至一些人打着救助动物旗号大肆敛财,敛得钱财却并没用在动物救助上等等,这些行为无一不冲击着“爱狗人士”在国人心目中的形象。

有人担心确立《反虐待动物法》会使“爱狗人士”进一步影响社会治安,甚至让“极端爱狗人士”、“伪爱狗人士”因《反虐待动物法》的法律支持和缺乏监管越发做出不当行为。

动物“人格化”与“私有财产论”之争

网络上对于立法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有一派人坚称动物只是人类的“私有财产”,另一拨人则认为动物是具有思维能力的独立个体,应享有人类的部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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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目前没有虐待动物相关罪名,《刑法》规定,如果被伤害的宠物价值超过五千元,对方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没达到此标准,根据情节可治安处罚及要求民事赔偿。

现有相关法律确实将动物作为人的私有财产来界定。绝大部分人网友对持这样观点的当前法律表示不认可。网友表示,在与宠物相处的过程中,对宠主来说它们相当于“兄弟姐妹”或者“孩子”。它们的价值早已不能用购买价格来衡量。它们与人类具有基本的交流能力,能够部分理解人类的行为甚至某种情况下可能与人类产生“共情”,所以它们是有感情、有一定思维能力的独立个体、是鲜活的生命,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对此,北京协和医院哲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邱仁宗认为,动物未必具有自我意识,如果动物没有自我意识,那么动物就没有主体地位,不可能成为“感知”的主体,也不可能成为“痛苦”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

他还提出,假如从极端拟人化的立场上看,把动物等同于人类,要动物享有权利,则按照人类社会的规则,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动物并不具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从“契约社会”的角度看,动物也不可能和人签订或履行任何契约。所以,把动物完全“人格化”,是不合理的。

如果说把动物作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和完全“人格化”的独立个体都有失偏颇,那究竟应该把动物作为一个怎样的存在呢?没有人能给出确切的答复。

那么,在存在这么多反对声音并且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为什么绝大多数人始终坚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呢?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善待

反虐待动物志愿者张晨说:“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反虐待动物,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经济水平提高,人类精神世界发展到更高层次的体现,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现。给大家看一组国外漫画家的画作,假如人类与动物换位,将会是怎样的场景?

虐待动物与人类暴力犯罪案件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说:“根据一些犯罪心理学调查,有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曾经受到过虐待动物信息的影响。虐待、虐杀动物行为手段残忍,宣扬的是暴力的也是泯灭人性善良的一面,一定要反对。”朱列玉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因此亟须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遏制。

朱列玉说,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信息的行为,比在非公开场合进行的虐待、虐杀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乃至产生真正的社会危害。“这种传播行为隐患极大,尤其是当它成为一种产业链,必须进行打击与控制。”同时,网络内容平台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须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明确其责任。”

朱列玉认为,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对该行为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舆论走向体现广大民众对虐待动物的否定态度,揭示了虐待动物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由于立法的缺位,动物保护人士只能选择私人介入,从而使网络上的口诛笔伐升级为暴力对抗事件。”朱列玉表示,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通过严惩施虐行为警示社会大众,引导人心向善。

正式立法之前,可以考虑修改、增减现有法律条款

那么在现今短时间内立法尚有难度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拯救被虐待的动物们呢?

朱列玉表示,在反虐待动物立法条件未成熟之前,可以通过修改一些现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款来推动。

他认为,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信息的行为,比在非公开场合进行的虐待、虐杀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乃至产生真正的社会危害。“这种传播行为隐患极大,尤其是当它成为一种产业链,必须进行打击与控制。”同时,网络内容平台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须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明确其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王巍也建议,正式立法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比如,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

例如,将“公开传播、售卖虐待动物视频”归入“寻衅滋事”行为;将“教唆未成年人虐待动物并拍摄过程”归入“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等,具体规定需进一步细化。若虐杀动物视频达到一定传播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纳入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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