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慈善公益报 2020-04-14 14:17:58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山西省司法厅获悉,为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学军)《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山西省司法厅获悉,为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条例》共8章44条,对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做了明确界定,《条例》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非营利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并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其中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发展,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募捐活动,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条例》要求,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表彰激励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并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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